《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4-07-15 作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浏览量:18次
一、相关背景
数字经济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据已成为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重要生产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制度,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要求。
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陕西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省委、省政府领导就我省争取获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给予肯定、作出批示。为规范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经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分析陕西客观实际,起草形成并联合省委网信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印发了《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管理监督、附则五章,共计28条。
一是明确登记基本框架。《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目的、适用范围、登记原则及登记部门。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范围为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算法或者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明确登记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原则。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二是明确登记事项。《办法》明确登记申请人为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作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法》明确登记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者证据保全公证。要求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规模、数据来源、处理规则、存证公证情况、价值描述、更新频次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数据结构描述的登记样例数据。《办法》明确采取实名登记,要求申请人对数据的合规性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是明确登记程序。《办法》规定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办法》明确对不符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权属争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7种情形不予登记。对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者不利影响的;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和未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造成数据泄露、数据被非法利用或者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的等6种情形予以撤销登记。《办法》明确登记机构对经形式审查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办法》规定登记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申请登记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及以交易、继承、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等情形进行变更登记;发生质押、许可等方式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等情形进行备案登记。《办法》还明确登记主体可以注销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
四是明确管理监督内容。《办法》明确登记机构建立登记档案,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等服务职责。《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及登记机构应当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推广应用,发挥登记证书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创新利用和价值实现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法律监督中的初步证明效力,加强数据知识产权权益保护。鼓励登记主体通过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利用。《办法》还明确在进行数据出境时,应当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
五是附则内容。明确《办法》解释权和试行日期及试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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